南華高中場地租借辦法

96.07.01制訂
第1條:為配合本校各類場地對外租借之必要性,特制訂本辦法以
    妥善管理校產。
第2條:本校各類場地係指一般教室、專業教室、演講廳、川堂及
    校園所有空地。
第3條:本校各類場地對外租借及管理事宜由總務處負責承辦。
第4條:本校各類場地對外租借,不限定對象,惟不得妨礙正常教
    學活動,或有從事不當、不法之情事。
第5條:本校各類場地對外是否租借,俱應由總務處呈報後辦理,
    如係長期租賃(三個月、十次以上)並應與租方簽訂租賃
    合約書以為規範,合約書內容由總務處訂定。
第6條:本校各類場地對外租借時,應遵照相關管理規定辦理,以
    維教學設備,環境整潔及校園安全。
第7條:本辦法呈校長核准後實施,須修訂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