南華高中場地租借實施細則

(110.10.01)5次修訂

一、本細則根據場地租借辦法訂定之。

二、收費規定如下:

  1.租借場地,應同時繳交場地費工作費

  2.各項費用標準如下

  

類 別

項  目

計   費

備註





普通教室(不分大小)

 每時段(4小時內)  2,000
 
當日2個時段    4,000


 ※
左列費用均為單間

 ※
租用時使用現有設備不另計費。

 ※
請自備麥克風。

演講廳

 每時段(4小時內)  5,000
 
當日2個時段    10,000

106綜合教室

 每時段(4小時內)  3,200
 
當日2個時段    6,400

電腦教室

 每時段(4小時內)  5,000
 
當日2個時段    10,000



週六、週日

(不計班數)每時段(4小時內) 500

庶務、工友、警衛
  清潔等人員費用

國定假日

(不計班數)每時段(4小時內) 500

三、場地租借原則上不包括其它教學或庶務性質等設備,但借方得提出需求,
  由總務處評估實際狀況,呈報核准後得借予之,惟此項需求,應於租借使
  用前提出,已開始使用場地後,一律不再受理。

四、教室使用不得超越各教室性質,且不得有過度用電、烹煮、聚餐等情事,
  如有上述不當情事,本校人員得當場制止,並將解除所有租借關係;教室
  使用後應將其恢復原狀及整潔,如有毀損設備情事,應照原價賠償。

五、場地租借俱應向總務處領取租借表辦理,並簽署同意本細則各項規定
  ,於繳交租借費用後方得以使用場地。

六、租借費用應於舉辦活動三天前,以現金繳納結清。

七、公益慈善團體租借場地,其費用優待得報呈校長核准後辦理。

八、本細則呈校長核准後實施,須修正時亦同。